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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元就这么丢了

1999-12-11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今年春节,江西来京打工的周小红到舅舅家拜年,将年终分红结算的3万元人民币交给舅妈汪春仙保存,并当着舅舅、舅妈的面儿清点了一遍,看着舅妈把钱锁到柜子里。周小红想把钱放在亲戚那比自己的集体宿舍安全。春节过后,周小红准备回江西老家探亲,便高高兴兴地去舅舅家取那3万元钱。谁知,周小红到了舅舅家,钱却不见了,舅妈汪春仙还说:“过年的时候,家中来过不少亲戚朋友,倒是收了不少礼,可没见到你送来3万块钱呀”。舅舅也随声附和着否认曾替周小红保管过3万块钱。周小红又找不到任何有关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周小红若要指控汪春仙将自己的3万元钱私吞了,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由于周小红现在不能提供任何能够证明她舅妈收到并替她保管3万块钱所需的有效证据,即使周小红将汪春仙告到法院,法院对其要求汪春仙退还3万元的诉讼请求也无法支持,无法判决,只会驳回周小红的诉讼请求。

和周小红的经历类似的事情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许多人依旧靠亲朋好友的相互信任维护日常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履行,但不知,一旦这种信任消失了或出了偏差,就会造成大量受害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的后果。法律最重证据,任何事情必须有相应的足够的证据加以支持。如果当初周小红将钱交给舅舅、舅妈保存时订一份书面协定,规定她将3万元钱交给汪春仙保存,并由汪春仙于一定时间将钱如数交还给她。即汪春仙对这3万元钱具有保管义务,钱一旦丢失或不还,汪春仙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没有订立书面协议,也应该写个白条留个书证,找个公证的人场当个证人……但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特别是亲属之间,总认为没有必要或不好意思履行法律手续,正是这种淡薄的法律意识,导致周小红只能自己承担3万元失去的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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